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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会计制度下开办费的涉税处理

新企业会计制度下开办费的涉税处理

新企业会计制度下开办费的涉税处理
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包括筹建期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支出。筹建期是指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
企业发生的下列费用,不得计入开办费:
(1)由投资者负担的费用支出;
(2)因取得各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所发生的支出;
(3)筹建期间应当计入资产价值的汇兑损益、利息支出等。
《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0]25号)对开办费的摊销期限作了重大调整。原行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生产经营的当月起在不超过五年的期限内分期平均摊销,《企业会计制度》第五十条规定:“除购建固定资产以外,所有筹建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待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如今对开办费的会计处理,无论从会计科目的设置还是摊销的期限都与原行业财务制度有了较大改变。这一新规定与现行所得税法规存在较大的差异。《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五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因此,企业在生产经营的当月一次性摊销的开办费应从生产经营的次月起分五年平均扣除,纳税人在年终申报所得税时,应做好纳税调整工作,并建立“开办费税前扣除台账”或备查登记簿,为以后年度准确申报税前扣除(调减)额打好基础。
例:某股份公司2001年7月份开始生产经营,前期发生的开办费总额96万元,7月份摊销开办费时,会计分录如下:
借:管理费用——开办费摊销 960000
贷: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 960000
本年度允许税前扣除额=96万元÷5年÷12个月×5个月=8(万元),
应调增所得额=96-8=88(万元);
2002年"2005年每年应调减所得额=96÷5=19.2(万元);
2006年应调减所得额=96万元÷5年÷12个月×7个月=11.2(万元)。
开办费纳税调整台账设置如附表。
台账填写说明:
1.年度:摊销日期,指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和月份,以后年度按顺序类推。
2.会计摊销额:指会计上一次性摊销的开办费总金额。
3.税收扣除额:指按税法规定允许在本年度税前扣除的金额。
4.纳税调整额:纳税调整额=会计摊销额-税前扣除额。结果是正数为调增所得额,负数为
调减所得额。
5.尚未扣除额:指允许在以后年度税前扣除的金额。第一年尚未扣除额按本年度纳税调整额填写,以后年度的尚未扣除额=上期尚未扣除额-本年税前扣除额。

开办费税前扣除台账
单位:万元
年度
项目 摊销日期
2001年7月 第二年
2002年 第三年
2003年 第四年
2004年 第五年
2005年 第六年
2006年
会计摊销额 96 \ \ \ \ \
税前扣除额 8 19.2 19.2 19.2 19.2 11.2
纳税调整额 +88 -19.2 -19.2 -19.2 -19.2 -11.2
尚未扣除额 +88 68.8 39.6 30.4 11.2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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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4]
好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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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啊,会计上开办费要求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月一次性计入管理费用,但是税法上要求分五年摊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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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办费会计上要求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月一次性计入管理费用,但是税法上要求分五年摊销的,不论开办费用多大都要按税法规定走的,不能随意摊的,那样企业就会遭受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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拜读您的大作,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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啊,越来越糊涂了!原来开办费还得交企业所得税的呀?? 我公司的开办费金额也不大,才3万元左右,那该怎么分摊啊,也分5年推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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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一下,  如果开办费的金额不是很大, 期限也还不到一个月, 可不可以只设

%26quot;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26quot; ,  而不再设开办费下的细目,  将所有的开办费用都列在这个下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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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刚好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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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办费会计上要求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月一次性计入管理费用,但是税法上要求分五年摊销的,不论开办费用大小都要按税法规定走的,不能随意摊的,否则企业就会遭受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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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按税法要求,五年摊销而当年按会计上要求当月计入管理费用后.税务局会查这类问题吗?会罚款吗?还只调整过来补交税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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