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对企业“原材料”账户的管理
加强对企业“原材料”账户的管理
通过以前一段时间对部分企业的调查了解,发现一些经营规模不大的单位对于存货的账务处理和实际情况有较大的出入,或多或少的存在不符合会计制度和税收政策的现象。现就存货中的原材料的管理谈谈个人的想法。
原材料是指企业在生产合乎标准规格和技术条件的产品过程中所耗用原料、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外购半成品、修理备用件、包装材料、燃料等物品的总称。它是企业进行产品制造核算的首要环节,原材料核算的正确与否直接关系到成本、税金和利润核算准确性。在对一些单位的调查中发现一些主要问题,有的是通病,而有的则是一些新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一些单位购买的实际入库原材料与所取得发票上注明的内容不相符。这类情况主要表现在少数纳税人对于购买的不可抵扣的材料要求对方开具模糊货物名称来入帐抵扣进项税金;另外一部分就是对于部分隐形的支出通过对方多开数量和金额来进行处理。
2、原材料领用的账务处理的随意性比较大。主要体现在一些的单位会计对于原材料的购进或者领用不能及时登记,而是几个月合并登账,有的对于原材料的领用干脆采取进多少就出多少,月末余额一直为零。或者部分材料根本就不入账,走体外循环。从而令该单位成本核算的根本就无真实性可言。
3、盘盈、盘亏、毁损的原材料在账面根本就没有反应,也就谈不上涉及到增值税、所得税的账务处理。
4、企业接受捐赠的原材料以及非货币性交易涉及到原材料的在账面也没有记录。
5、企业涉及到的委托加工材料没有进行正确的账面记录。
6、一些企业的所谓材料明细账完全由财务人员根据所取得的发票填写所致,对于暂时未取得发票的部分而不估价入帐,与实际相脱钩。
7、一些企业购买原材料等货物后发现质量或规格、品种与采购合同不符时往往要办理退货,但是在账面未能反应。
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个人认为可能有以下几种:一是纳税人依法纳税的法制意识淡薄。受利益驱动,少部分纳税人往往把目光盯在如何想方设法少缴或不缴税上,而忽视了合法经营的这一根本性的前提条件,从而导致了企业经营理念发生扭曲。二是部分企业的财务人员责任心不强。一些代账会计只就老板提供的资料进行会计核算,也从不主动地向老板指出存在的问题,也有一些会计人员由于自身对会计知识和税收政策的不掌握,不主动的向税务部门进行咨询,抱着想当然的想法自己进行所谓的正确会计处理,从而导致税收违章的存在,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三是主管税务机关的监管力度不到位。目前税务机关往往重视重点税源大户的管理,而忽视了这一些纳税意识淡薄,财务税收知识欠缺的纳税人的管理,容易使得这些纳税人产生侥幸的心理。
对于以上所指出的问题和分析问题存在的原因,纳税人应该从下几个方面进行改善和完善:
1、一个企业应该按照原材料的保管地点,原材料的类别、品种和规格设置原材料分类明细账,并根据收货凭证和发货凭证逐笔登记。一个企业至少要有一套完整的有金额和数量的原材料明细账,这套明细账应该由原材料保管员登记,并且财务人员必须对原材料明细账每月定期进行核对,做到账实相符。
2、企业采用实际成本进行原材料日常核算的,发出材料的实际成本可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后进先出法、个别计价法、移动平均法等方法计算测定,对于不同的材料计价方法可以采用不同的计价方法,材料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
3、企业的各类原材料应定期进行实物盘点,发现盘盈、盘亏、毁损的原材料应先记入“待处理财产损溢”,并在一定的期限内查明原因,然后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如果盘亏、毁损的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发生《增值税暂行条例细则》第二十一条所列情况的,应将该项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准确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而此部分进项税额又可以在所得税前按规定扣除。
4、企业接受捐赠的原材料以及非货币性交易涉及到原材料的在账面也没有记录。而接受捐赠的原材料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纳税人在2003年1月1日之前接受的捐赠的实物资产,不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在出售该资产或进行清算时,若出售或清算价格低于接受捐赠的实物价格,应以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或清算所得,若出售或清算价格高于接受捐赠的实物价格,应以出售收入扣除清理费用后的余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或清算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2003年1月1日以后接受的非货币资产,必须按照接受捐赠时资产的入帐价值确认捐赠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样的非货币性交易在会计处理上不要求通过收入科目处理,但是在计算增值税和应税所得额的时候,企业要按照税收政策的规定来执行。
5、企业涉及到的委托加工材料应按照加工合同、加工品种或者加工单位设置“委托加工材料” 的明细科目,正确反应委托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
6、企业购买原材料等货物后发生退货,需要冲减这批材料的进项税额。因为,增值税法规明确规定:“一般纳税人因进货退出或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进货退出或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如不按规定扣减,造成进项税额虚增,不纳或少纳增值税的,属偷税行为,按偷税予以处罚。”
7、对于所购进的原材料未能及时取得发票的,应通过估价入帐的方法进行账务处理。
8、企业的负责人和财务人员要加强对税收政策和会计知识的学习,及时掌握税收政策的变动。
对于税务部门来说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主管税务机关责任区人员应加强对辖区内企业的账簿监管,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督促纳税人按照规定设置帐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帐、核算,向税务机关报送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努力提高税收征管质量。
2、税务机关要加强有关税收政策和会计制度知识的宣传教育,改变过去税法宣传流于形式的做法,真正树立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3、对于纳税人所取得的原材料发票和实际不符合的不予抵扣,对于纳税人故意取得或者对于故意采取其它情况的应该按偷税查处,并予以处罚。
当然,我们在加强征管的同时,应该举一反三,通过原材料来检查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制造费用等科目,从而了解其成本核算,进一步探求其存货的真实性,研究企业的真实的经营情况,为税收征管打下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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