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国税税收优惠政策----简介篇
第二部分 政策简介
2003年,我们曾编缉出版了《现行国税税收优惠政策汇编》一书,收录了94税制改革以来至2002年底出台的现行有效的国税税收优惠政策。下面,按照此书21个分类,结合2003年以来政策变化,作简要介绍。
一、综合性优惠规定(共有2件)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1994]001号)
该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的原则,对94年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属于政策性强、影响面大、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安定的,经国务院同意,明确可以继续执行。包括15个方面的税收优惠。这些政策现在或有后文修改补充,或因到期等原因,大部分已停止执行。如第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关于校办企业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免征所得税的规定,为财税[2004]39号关于教育政策的文件取消。但有些条款仍在执行。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29号)
该文就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以来有关政策的具体执行等问题作了明确,一些原则问题对以后的政策执行有很大的影响。
一是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交叉问题。指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中规定的减免税优惠措施,对一个企业可能会有减免税政策交叉的情况,在具体执行时,可选择适用其中一项最优惠的政策,不能两项或几项优惠政策累加执行。二是新办企业的概念。从无到有组建起来的,原有企业一分为几、改组、扩建、搬迁、转产、合并后继续经营,或者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都不能视为新办企业。
二、支持区域经济的税收优惠政策(共5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给予三年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的通知》(国税发[1999]172号)
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的三年内,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关于执行的地域范围
可执行本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中西部地区是指: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税法)第七条的有关规定实行减低税率(包括减按15%税率和24%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地区,即除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苏州工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旅游度假区、沿海开放城市、省会(首府)城市、沿江开放城市、沿海经济开发区、沿边开放城市(县、镇)等地区以外的地区。
——关于执行的产业范围
可执行本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从事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限制乙类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
——关于优惠期的计算
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的三年内为本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期间。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的三年是指:享受税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减免税期满后的三年。
在本项税收优惠期间,企业同时被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或产品出口企业且当年出口产值达到总产值70%以上的,可再依照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或第(八)项规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减半后的税率不得低于10%。
——关于执行时间
本项税收优惠政策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00年1月1日尚处于本通知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税收优惠期间的企业,可就自2000年1月1日起的剩余优惠年限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至2000年1月1日已过本项优惠期间的企业,不得追补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
2、《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00]33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的紧急通知》(财税[2004]226号)
三、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共15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如何适用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两个密集型企业”税收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39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1996]041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6]152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
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045号)
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
8、《科学技术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发布〈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的通知》(国科发计字[1999]565号)
9、《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
10、《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
11、《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信息产业部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统计局关于软件出口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外经贸技发第680号)
1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5号)
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子级玻璃纤维布等产品列入〈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的通知》(国税函[2001]131号)
1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集团)技术中心等继续享受有关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2号)
1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70号)
1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集成电路增值税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74号)前述70号文第一条自2005年4月1日起停止执行,2005年3月31日前仅适用于2004年7月14日前已认定的企业和产品。
以上政策,国家税务总局2004年上半年曾组织过专项检查,暴露了很多多问题。具体表现在擅自扩大政策适用范围、超标准、违反审批权限等方面。
四、支持农业发展和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税收优惠政策(共15件)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1997]49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内资渔业企业从事捕捞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1997]114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1998]29号)
4、《农业部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财政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的意见〉的通知》(农经发[2000]8号)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经销单位经销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1]71号)
经国务院批准,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6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8]33号)中,对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经销单位经销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的政策,自2001年1月1日始继续执行至2005年12月31日止。
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计划内安排进口钾肥、复合肥免征进口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1]076号)
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
本通知自2001年8月1日起执行。2001年8月1日前免税饲料范围及豆粕的征税问题,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39号)执行。
8、《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
对生产销售的尿素统一征收增值税,并在2001、2002年两年内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的政策。2001年对征收的税款全额退还,2002年退还50%,自2003年起停止退还政策。增值税具体退税事宜,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94)财预字第55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对原征收增值税的尿素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从2001年1月1日起执行;对原免征增值税的尿素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恢复征收增值税和实行先征后退政策以及对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政策,自2001年8月1日起执行,《关于延续若干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明电[2000]6号)第四条同时停止执行。
9、《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五”期间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30号)
10、《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饲料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1]082号)
经国务院批准,对《进口饲料免征增值税范围》见附表)所列进口饲料范围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序号1"13的商品,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序号14"15的商品,自2001年8月1日起执行。此前进口的饲料,请按本通知规定退补进口环节增值税。
附件:进口饲料免征增值税的商品范围
1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棉花进项税抵扣有关问题的补充的通知》 财税[2001]165号
1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171号
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1]124号
1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棉花实行零税率的通知 财税[2002]28号
适用零税率的出口棉花包括:海关出口商品代码5201未梳的棉花、5203已梳的棉花和5209900其他废棉。具体出口退税率文库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下达。
1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大米小麦玉米增值税实行零税率的通知 财税[2002]46号
五、支持外向型经济发展、鼓励对外开放的税收优惠政策(共63件)
(一)外商投资企业税收类(共15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减征免征预提所得税管理程序的通知 国税发[1993]050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兼营生产性和非生产性业务如何享受税收优惠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209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5]012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6]123号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资商业企业出口货物退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1998]119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9]189号
对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老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税收问题。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性公司出口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0]202号
8、国务院关于扩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税收优惠规定适用范围的通知 国发[1999]13号
9、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系统租赁外国企业飞机租金征免预提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9]251号
对我国各航空公司与外商在1999年9月1日以前签订的飞机租赁合同支付的租金免征预提所得税。以后征收预提所得税。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9]171号
1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2000]49号
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9]173号
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执行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0]152号
14、国务院关于外国企业来源于我国境内的利息等所得减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发[2000]37号
1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2001]405号
(二)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及其他退税类(共44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4]031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 财税字[1995]092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税字[1997]014号
4、国务院关于对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 国发[1997]8号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税字[1997]050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具体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1999]101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0]16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89号)第二条第六款修订为:老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对其“免、抵”的税款,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行“免、抵、退”税办法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字[1998]24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出口退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8]720号)的有关规定进行调库处理。
8、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 财税[2002]007号
9、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外交人员购买的自用汽(柴)油增值税实行零税率的通知 (94)财税字第100号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机电产品优先办理退税的通知 国税发[1995]234号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境口岸免税店经营国产品试行退(免)税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6]182号
12、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国家旅游局所属中国免税品公司统一管理的出境口岸免税店名单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6]669号
13、海关总署进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出境口岸免税店经销国产品试行退税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 署监[1997]416号
1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7]379号
1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人员购买中国产物品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7]81号
1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官员购买中国产物品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8]71号
1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购买中国产物品有关退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1999]540号
1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恢复新闻纸出口退税的通知 国税发[1997]164号
对1997年10月1日以后报关离境出口的新闻纸恢复办理出口退税,退税率为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新闻纸出口退税的通知》(国税发[1995]177号)相应停止执行。
19、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纺织原料及制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财税字[1998]027号
自1998年1月1日起,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将纺织原料及制品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1%。
2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列瑞丽海关为免税卷烟出口口岸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8]124号
2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列名企业销售到保税区“以产顶进”国产钢材予以退税的通知 财税字[1998]53号
22、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改进钢材“以产顶进”办法的通知 国经贸贸易[1999]144号
对(财税字[1998]53号)的有关规定做适当修改。
23、财政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改进钢材“以产顶进”办法的补充通知 财税字[1999]34号
24、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经贸委 财政部海关总署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钢材“以产顶进”改进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税发[1999]68号
25、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出口集装箱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8]48号
2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外国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恢复退税的通知 国税发[1998]65号
2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煤炭、钢材、水泥及船舶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国税字[1998]102号
2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恢复食糖出口退税的通知 国税发[1998]118号
2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铝、锌、铅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国税发[1998]152号
3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齐鲁、扬子公司乙烯工程生产的产品退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1998]763号
3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货物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财税字[1999]017号
3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援外出口货物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9]20号
33、国家税务总局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有关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9]76号
3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有关出口退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9]539号
3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对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原油实行退税的通知 财税字[1999]227号
36、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财政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纺织工业局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国产棉花以出顶进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计经贸[2000]161号
本办法自2000年3月1日起执行。国家计委、财政部、外经贸部等八部委联合下达的〈印发《关于新疆棉花以出顶进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经贸[1999]352号)同时废止。
3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加工区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0]155号
3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加工区耗用水、电、气准予退税的通知 国税发[2002]116号
本通知自2002年9月1日起执行。执行时间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日期为准。2002年8月31日以前开具的发票,不予退税。
39、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电解铜退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045号
4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化股份公司成品油出口予以退税的通知 国税函[2001]372号
41、国家税务局关于提高部分棉纺织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国税发[2001]074号
4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聚碳酸酯胶粒等产品有关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1]985号
4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棉花实行零税率的通知 财税[2002]28号
4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菠萝渣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2]715号
(三)进口货物减免税类(共4件)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金精矿砂暂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 财税字[1997]068号
2、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 国发[1997]37号
3、海关总署关于民航总局所辖航空公司进口飞机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署税发[2001]229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关于在我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和《关于在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财税[2001]186号
六、推进企业(行业)改革、改制的税收优惠政策(共10件)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后有关税收问题的函 财税字[1995]100 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字[2000]38 号
自2000年1月1日起至2004 年12月31日止,5年内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1]60 号
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的,自 2000 年 1 月 1 日后注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事业单位编制的年度起,至 2004 年 12 月 31 日止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9]198 号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 4 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10 号
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中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9 号
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2]75 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涉及的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1]39 号
取消住房基金和住房周转金制度前企业出售住房所得或损失的处理;企业超过规定标准交纳或发放的住房公积金或各种名目的住房补贴,一律作为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超过计税工资标准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司法公证机构改制后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1]739 号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制科研机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税发[2002]36 号
国科发政字[2000]300 号文件所列 134 家转制科研机构,从 2001 年起至 2005 年底止, 5 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七、促进再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共11件)
——中央下发中发[2002]12号文件以来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2002年9月,中央召开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下发了①《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国务院各相关部门也制定了相关配套文件,出台了一系列促进再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根据中发12号文件和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的规定,新的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五个方面:
1.鼓励新办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和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吸纳下岗失业人员
新办服务型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的,并且签订3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过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在3年之内免征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新办商贸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的,并且签订3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过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在3年之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新办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安置人员不到30%的,按规定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
2.鼓励现有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和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吸纳下岗失业人员
现有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的,并且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过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对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减征30%。
3.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安置富余人员
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安置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符合下列四个条件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可在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1)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
(2)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
(3)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
(4)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4.鼓励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
对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5.适当提高营业税和增值税的起征点
提高增值税的起征点:将销售货物的起征点幅度由现行月销售额600—2000元提高到2000—5000元;将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幅度由现行月销售额200—800元提高到1500—3000元;将按次纳税的起征点幅度由现行每次(日)销售额50—80元提高到每次(日)150—200元。
提高营业税的起征点:将按期纳税的起征点幅度由现行月营业额200—800元提高到1000—5000元;将按次纳税的起征点由现行的每次(日)营业额50元提高到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同时规定,现行有关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其他扶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仍按原规定执行。如果企业既适用新的优惠政策,又适用原有的优惠政策,企业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
另外,在我局和劳动社会保障部联合下发的③《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160号),规定了上述各项政策的认定审核程序、具体征管操作办法及监督管理制度。
(二)商贸企业的界定及商业零售企业兼营批发业务的税收优惠政策
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133号)规定:
1.财税[2002]208号文件中的“商贸企业”界定为商业零售企业。商业零售企业是指设有营业场所、柜台,不自产商品、直接面向最终消费者的商业零售企业,包括直接从事综合商品销售的百货商场、超级市场、零售商店等。
2.对于只从事商品零售业务的商业零售企业(商业批发、批零兼营的企业除外),继续按照财税[2002]208号文件中规定的按比例计算的税收优惠办法执行。
3.对于从事商品零售企业兼营批发业务的商业零售企业,采用定额税收优惠办法,即凡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并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在2005年底前可享受定额税收扣减优惠。
税收优惠按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数量核定,并一律从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结转下一年继续扣减,扣减年限截止至2005年底。
具体扣减数额=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数量×2000元/年
(三)中央再次放宽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今年8月,中央召开再就业座谈会。根据此次会议精神,9月初,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劳动部、国家税务总局⑤《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及其他相关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192号,以下简称《补充通知》)。结合税收工作实际,《补充通知》主要对涉及再就业的三个方面的税收政策问题进一步作了规定:
1.延长了再就业税收政策的执行期限,原来政策规定优惠期限最长截止到2005年底,现在明确凡是2005年底之前符合优惠条件规定的,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企业和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所兴办的经济实体,都可享受最长期限为三年的税收优惠,直至期满为止。
2.将税收优惠政策放宽到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只要他们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认定审核,自2003年1月1日起,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2000元定额税收扣减优惠。
3.对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企业,其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由原来的3年以上期限调整为1年以上期限(含1年),并享受相应期限的优惠政策。
这三条政策是中央根据再就业工作面临的新情况作出的重大决策,它的颁布实施使现有的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更加符合再就业工作的实际,政策环境更为宽松,并更具可操作性,适应了进一步促进再就业工作的迫切需要。我局也已会同劳动保障部门制定下发了具体操作办法,以利政策的执行。
——其他关于就业和再就业的有关政策
(一)关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安置城镇待业人员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001号)规定:
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可在3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是指:
1、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免征所得税3年。
2、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
3、享受税收优惠的待业人员包括待业青年、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富余职工、机关事业单位精减机构的富余人员、农转非人员和两劳释放人员。
4、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从业人员总数包括在该企业工作的各类人员,含聘用的临时工、合同工及离退休人员。
(二)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1998年,为解决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问题,党中央、国务院召开了全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会议,并下发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为贯彻落实好中央10号文件精神,我局制定了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3号),对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给予3年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的优惠,具体规定是:
1、营业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取得的收入,个人自其持下岗证明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之日起、个体工商户或者下岗职工人数占企业总人数60%以上的企业自其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2、个人所得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对其取得的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3、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随营业税一同免征,免税手续按有关规定办理。
享受优惠政策的主体是下岗职工,包括两类:一是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国有企业正式职工,因企业生产经营等原因而下岗,但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没有在社会上找到其他工作的人员;二是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参加工作、合同期未满而下岗的人员。此外,对城镇集体企业的下岗职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比照执行。
43号文件规定的免税范围界定在社区居民服务业,是指在社区内主要为社区居民提供服务和方便的行业、活动,包括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和幼儿、学生接送服务;避孕节育咨询;优生优育优教咨询等8项服务活动。同时规定,各地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增列项目,但须报总局备案。
优惠政策的期限:为配合国有企业三年摆脱困境的政策目标,使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下岗职工都有机会享受到最长期限为3年的税收优惠,43号文件执行到2003年12月31日止。
(三)关于随军家属就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为缓解随军家属的就业困难,2000年,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⑦《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
1、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但对新办企业的规定条件是: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随军家属也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
2、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随军家属也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四)关于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2001年,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0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29号)的精神,我局制定了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1号),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对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按照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2003年12月,民政部、教育部、公安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等九部门联合制发了《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发[2004]10号文件转发了该意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明确规定了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可享受的各项优惠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问题的通知》(财税发[2004]93号),税收优惠政策的力度也进一步加大,对安置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达到规定条件的企业,3年内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及其附加;对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及其附加。具体规定是:
1、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的经营活动的企业,但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上述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不足职工总数30%,当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26#61624;企业职工总数%26#61620;100%)%26#61620;2。
2、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上述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不足职工总数30%,当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26#61624;企业职工总数%26#61620;100%)%26#61620;2。
3、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4、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开发荒山、荒地、荒滩、荒水的,从有收入年度开始,3年内免征农业税。对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的,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有关种植、养殖业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对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和相关技术培训以及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繁殖和疾病防治业务的,按现行营业税规定免征营业税。
(五)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的税收政策
为促进军队转业干部自主择业,2003年4月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⑩《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规定,自2003年5月1日起:
1.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2.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3.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该通知生效前,已经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和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企业,如果已经按[2001]国转联8号文件的规定,享受了税收优惠政策,可以继续执行到期满为止;如果没有享受上述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可自该通知生效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
1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国办发[2002]57号
八、支持文教卫事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共14件)
(一)教 育 类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工厂免征所得税的补充通知日 财税字[1995]008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党校所办企业执行校办企业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 财税字[1995]093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征免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6]138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字[2000]25号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免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0]92号
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2]147号
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4]39号
国税发[1994]156号第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取消。
(二)文 化 类
8、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单位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字[1997]007号
9、国务院关于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 国发[2000]41号
10、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青少年活动场所 电子游戏厅有关所得税和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0]21号
1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和电影拷贝增值税及电影发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1]88号
1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县改区新华书店增值税退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2]138号
(三)卫 生 类
1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9]264号
1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0]42号
九、支持金融、证券市场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共7件)
(一)证 券 类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8]055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61号
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55号)中规定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在2000年底前暂免征收营业税”的优惠政策,予以延期3年,即延长到2003年12月31日止。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买卖证券投资基金单位印花税问题的复函》(财税字[2000]8号)中规定的“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买卖基金单位,在2000年底前暂不征收印花税”的优惠政策,予以延期1年,即延长到2001年12月31日止。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2]128号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在2003年底前暂免征收营业税;对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在2003年底前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金 融 保 险 类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 财税[2001]21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应收利息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1]69号
为提高金融企业防范风险的能力,适应金融企业应收利息核算办法的调整,现就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其贷款利息结息日起,逾期未满180天(含180天)的应收未收利息,应按规定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贷款利息逾期超过180天(不含180天)的应收未收利息,无论该贷款本金是否逾期,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不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待实际收回时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二、对已经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或已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在其贷款本金或应收利息逾期超过180天(不含180天)以后,准予冲减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三、对于2000年12月31日以前已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应收未收利息,金融企业应分项逐笔及时按规定进行清理。对清理出来的符合税前扣除条件的应收未收利息,凡提取坏账准备金的金融企业,首先用提取的坏账准备金冲抵,冲抵后坏帐准备金如有余额,则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不足冲抵的应收未收利息和和未提取坏账准备金的金融企业,原则上5年内在所得税前均匀扣除。由于情况特殊需要延长扣除期限的,必须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四、金融企业按规定应向借款人收取的应收未收利息的复利收入,暂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待实际收回时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五、贷款本金逾期超过180天(不含180天),其应收未收利息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待实际收回时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六、本办法实施后,金融企业不再提取坏账准备金,但对符合税收规定的坏账损失,可据实在税前扣除。
七、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实行。
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险种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财税[2002]94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2]960号
十、支持机械制造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共3件)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数控机床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119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模具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132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铸锻件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141号
十一、鼓励消费的税收优惠政策(共5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痱子粉、爽身粉不征消费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142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消费税减按5%征收的通知 (94)财税字091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护肤护发品消费税税率的通知 财税字[1999]023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皂和汽车轮胎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字[2000]145号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2002]142号
十二、鼓励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共4件)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1]78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1]72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198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字[2002]29号
十三、促进环保的税收优惠政策(共9件)
1、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国经贸资源[2000]15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线企业取得的赠款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国税函[2000]228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财税字[2000]026号
4、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发布《关于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实施产品检验及生产一致性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经贸产业[2001]821号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别克、桑塔纳等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财税[2001]207号
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富康系列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财税[2001]217号
7、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水利部 建设部科学技术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加强工业节水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8、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1]97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1]131号
十四、关于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共3件)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民族贸易企业执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1]69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贸企业有关增值税问题的批复日 财税[2001]167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55号
十五、关于军队、武警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共3件)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军工系统所属单位征收流转税、资源税问题的通知 (94)财税字第00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武警开展生产经营征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5]36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系统所属企业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7]135号
十六、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税收优惠政策(共7件)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1997]75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金会应税收入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9]24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省级财政物价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财税字[2000]48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务院各部门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有关税收政策具体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0]153号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122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各部门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有关税收政策具体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2]32号
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0]94号
十七、关于福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共3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94)155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2000]3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校办企业征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003号]和《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94)国税发155号]中规定的对福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自2000年1月1日起继续执行。
各地税务机关和企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福利企业的管理,不符合福利企业条件者一律不得享受福利企业的优惠政策。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0]97号
十八、关于监狱劳教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共2件)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监狱劳教企业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1]49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监狱劳教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56号
执行期限为2001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
十九、关于修理修配劳务的税收优惠政策(共4件)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飞机维修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0]10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承接国外修理修配业务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1]104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货车修理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财税[2001]54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的铁路货车修理业务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国税函[2001]1006号
二十、关于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共14)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联合国儿童基金捐款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9]77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的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0]310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0]30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向中国绿化基金的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0]628号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发布《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税[2000]152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中国之友研究基金会捐赠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1]6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光华科技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1]164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1]207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1]214号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中国听力医学发展基金会捐赠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1]357号
1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农村义务教育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1]103号
1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外经贸部关于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2]2号
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2]890号
1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2]973号
二十一、其他税收优惠政策(共10件)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罚没物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5]069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征免企业所得税等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1997]022号
3、关于养路费铁路建设基金等13项政府性基金(收费)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财税字[1997]33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0]579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0]678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发[2001]89号
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财税[2001]39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车计征车辆购置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1]641号
9、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2]15号
10、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五”期间对1994年12月31日前外汇借款项目继续实行部分以税还贷政策的通知 财企[2002]368号